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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