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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經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