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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南方黑鮪作業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