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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