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前,代理商應逐案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規定。
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
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資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
漁船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
物及經營代理轉載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