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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漁業人或漁業團體於對外漁業合作期間,應每隔六個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其
作業動態、作業情形或其他合作概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