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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
一、未滿五元者,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五十元以上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