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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人應監督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履行委託事項之品質及效率;其監督項目如下:
一、審核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研擬之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
二、監測及輔導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審查品質。
三、審查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履行報告。
前項監督,得採書面審查、實地審查、會議審查、意見調查或請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進行專案報告等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