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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