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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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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