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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