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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除自行使用於該機構之病人外,並得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其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之年總量,以不超過其前一年自用總量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前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其他醫療機構使用者,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