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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第十四條第二款品質政策符合製造業者之設立宗旨;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諾遵行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並維持該系統有效性。
二、品質目標建立及審查所依循之架構。
品質政策之適用性應經審查,並於製造業者組織內進行溝通,確保人員之瞭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