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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滿足作業需求之照明設施。
二、照明設施採適當之安裝方式或其他措施,避免其破裂時產生之碎片污染產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