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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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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
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四、回收藥品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
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