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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對受試者同意書和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之核准。
前項核准,應以書面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