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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