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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衛生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
,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
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