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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署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