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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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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起造人於進行第十二條第一項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第十三條安裝監測儀器前,應先向捷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