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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觀光旅館業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