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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或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獎勵或表揚之:
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
二、維護自然生態、延續地方文化。
三、服務旅客周到、維護旅遊安全。
四、撰寫專業報告或提供專業資料而具參採價值者。
五、研究著述,對發展生態旅遊事業或執行專業導覽工作具有創意,可供參採實行者。
六、連續執行導覽工作五年以上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