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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可能相互反應產生危險之危險物品,其包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隔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