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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貴重貨物進倉時,應由運送人或貨主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內載明其
名稱、性質及價值。
貴重貨物之交接,航空貨運站人員應會同貨物進口之運送人或貨物出口之
貨主詳細檢查箱件包裝,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時,航空貨運站人員應填具異
常報告,經運送人或貨主及海關會同簽證,以為善後處理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