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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圖表附件:
附件七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PDF
附件七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