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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
每一主提單應將其涵蓋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