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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
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