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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該事業之營運許可:
一、未依營運許可經營業務從事作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二、拒絕管理機關之稽核,或稽核應改正事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自取得營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
前項第三款情形,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