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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委託裝卸搬運之貨物,在作業進行中發生毀損,棧埠作業機構應會同有關
單位鑑定之。
棧埠作業機構依委託人之申請,在雨中裝卸搬運貨物,其所生之雨濕損害
,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