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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打撈業因打撈沈船或物資須使用爆炸物時,應將爆炸物之品名、規格、數
量,詳細記載於出入港報告單之裝載貨物欄內註明,並檢附證明於「人員
進出港報驗登記表」之檢附文件欄內。
打撈業使用爆炸物,應按月填具打撈實際進度及爆炸物使用量報告表送當
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圖表附件:
打撈實際進度爆炸物使用量 報告表.PDF
打撈實際進度爆炸物使用量 報告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