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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
外包裝之長、寬、深,各應在一○○公釐以上。
容器及包裝,不得有放射性之污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