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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
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