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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