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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八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資通設備審驗之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