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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予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主管機關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驗證機構委託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