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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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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或考績獎金為限。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經本會核定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就績效獎金提撥上限按其績效表現予以調整。
第一項獎金得依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差異化之獎金支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第一項其他給與,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