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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四十五分貝。
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