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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連續阻斷超過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且阻斷原因非由於
用戶所致者,其租費依左列規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一般租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
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
之電路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除一般租用全月租費
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時間使用: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以上者,每日扣
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部分,不予扣除
。
三、租用國內電報電路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其屬經特殊
設計及臨時租用之電路於阻斷期間內不收租費,一般租用自連續阻斷
屆滿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費。
四、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自電信機構發現或接獲用戶通知之時間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