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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進口電信管制器材依規定應先向交通部申請專案核准函或須向交通部電信
總局申請電台架設許可證者,於申請進口護照時,應繳驗原核准函或許可
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