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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得施行共架之範圍,規定如左:
一、利用一方線路現有電桿,略予調整桿上設備或更換電桿,即符合規定
距離者。
二、在同一街道雙方現有之分桿設備均需大事修改或遷移,或因天災或其
他原因雙方分桿設備遭受破壞需同時重建者。
三、在同一街道雙方均無線路,因事實需要,擬同時共架新設線路者。
四、一方線路現有電桿計畫換新,而附架之一方預計其線路有新設或繼續
附架之需要者。
五、雙方接戶線路,能互相利用現有接戶桿,或由對方提高現有接戶桿即
可施行共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