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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事電報不論何種等級,均依明語尋常電報價目減半計收,凡以軍事報話
點券結付者,不滿一點之尾數,應由發電單位按四捨五入折付點券,但記
賬用戶於月終總結算後,再將其尾數照四捨五入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