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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辦處所有報話營收,應妥為保管,並按規定之報解營收日期將款項送交
指導局,如有溢收或短收報話等費,由指導局通知代辦處退還或補收之,
其未能補收者,應由代辦處負責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