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