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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