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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者。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者。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者。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者。
五、其他經徵收機關同意認有正當理由者。
經徵收機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