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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