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其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