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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
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