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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定期間繳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接受車輛檢查;其逾越期限、文件複審或車輛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中籤資格,並依序遞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