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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
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
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